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民初19594号之一
申请人:***空调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MarcGastonLucienBrean。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桐,北京德和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盘古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锴俊。
上列当事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空调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盘古运营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53510元的财产。为此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出具保函(保单号:xxx)作为担保,承诺因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以人民币1553510元为限)
本院认为,***空调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盘古运营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53510元的财产;
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在担保限额内(1553510元)对保全错误导致的赔偿给付义务承担担保责任。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雪莹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潘文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