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图兹空调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深圳市盘古运营服务有限公司、某某空调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辖终15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盘古运营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雅力嘉新材料厂区厂房1第7层。
法定代表人:徐锴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空调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春常路18号1幢7层。
法定代表人:MarcGastonLucienBrean,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琪,北京德和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桐,北京德和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盘古运营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空调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7民初195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在涉案《空调采购合同》第八条中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是“向买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案买方为上诉人,其在合同上标注的所在地为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横坪公路87号盘古天地大厦,该地址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赖   建   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郑晓华书记员郑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