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金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425财保299号
申请人:***,女,1968年5月21日生,汉族,住永年县。
申请人:***,男,1991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永年县。
申请人:陈聪聪,女,1992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永年县。
申请人:王爱群,女,1948年4月7日生,汉族,住永年县。
以上五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双振,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赵运龙,男,1959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大名县。
被申请人:河北金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5692088209L。
法定代表人:李金岑,公司经理。
住所地:大名县天雄路东段南侧。
被申请人:郑静坡,男,1975年9月28日生,汉族,住永年县。
被申请人:沙河市中天汽车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2687037861R。
法定代表人:赵喜林,公司经理。
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新城村。
申请人***、***、陈聪聪、王爱群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运龙驾驶、所有人为河北金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冀D×××××号帕萨特轿车及被申请人郑静坡驾驶、所有人为沙河市中天汽车队所有的冀E×××××/冀E×××××牌重型半挂货车予以查封。担保人河北亿丰达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赵运龙驾驶、所有人为河北金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冀D×××××号帕萨特轿车予以查封,期限二年。
二、对被申请人郑静坡驾驶、所有人为沙河市中天汽车队的冀E×××××/冀E×××××牌重型半挂货车予以查封,期限二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文志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张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