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730执210号
申请执行人:怀来碧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怀来县沙城镇河北沙城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91130730694670120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文化程度,现住怀来县。
本院在执行怀来碧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妻子)在怀来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现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执行员*军
执行员郝阳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