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来碧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怀来碧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730财保8号
申请人怀来碧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怀来县沙城镇河北沙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男,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4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
被申请人***,男,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
被申请人***,男,197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
申请人怀来碧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或其家人名下银行存款4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或其家人名下银行存款6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或其家人名下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三被申请人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怀来碧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保险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怀来碧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或其家人名下银行存款4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或其家人名下银行存款6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或其家人名下银行存款60000元,期限为2017年1月12日至2018年1月11日;或查封扣押三被申请人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申请人怀来碧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