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30财保5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怀来碧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怀来县沙城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7年3月29日出生,住怀来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怀来碧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2020)冀0730财保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8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怀来碧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怀来碧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被申请人***已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其要求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