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730民初1871号
原告:怀来碧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怀来县沙城镇河北沙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3年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
原告怀来碧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怀来碧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怀来碧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合同货款688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原被告达成一致协议,由原告为被告安装汉能薄膜发电系统。原告为被告安装后,被告未能支付安装款68800元,于同年10月28日给原告出具欠条,约定2018年10月底前还清。到期后,被告未能偿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于2020年7月20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应原告申请于同日做出保全裁定。现诉前保全期间即将届满,原告因此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
1、欠条一份;
2、系统安装购销合同一份;
3、***发电量清单一份。
被告***辩称:我们按这个2017年12月份并的网,他们给安的,没过几天不给发电了,他们过来弄好了,说是跳闸了,再过几天又坏了,双跳闸了,我问他们为啥就我总跳闸,他们说我们村变压器不稳,后来我说这不行,得解决,他们说让我跟电力局沟通沟通,我说我跟你们有协议,你们管,过两天又坏了,**说不行给我拆了,制不了跳闸,发电量跟别人差很多,我有依据,***有5000瓦的,**是7.95千瓦的,我是8000瓦的,当天跟**相差很多,**当天就能发50度左右,**平均算下来39个月,平均每个月发1082.05度,我是平均每个月770度电,5000瓦***最多,***也是39个月,平均每个月是647.9度电,***时,有时候发零点几度电,我给**发了很多截图,一天发10度电时候不多,我们家有电工去看我们线,线跟已经烧了,他们承诺的与实际情况差别很大。
被告法庭提供如下证据:
1、**发电量证据4页;
2、**近期发电量2页;
3、**总发电量1页;
4、***发电量2页;
5、被告家发电量证据3页;
6、故障照片1张。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7年10月28日签订《怀来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系统安装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订购8千瓦光伏发电系统设备一套,并由原告负责运送到被告房顶安装,打折后人民币69800元,2017年10月28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安装汉能薄膜发电系统套8KW壹套,设备金额69800元,欠怀来碧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68800元,承诺2018年10月底前付清。后因产品质量问题,被告一直未给付剩余货款。后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货款688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系统安装购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均应遵照履行,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约定,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给被告安装了薄膜发电系统,且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被告应当承担给付义务,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怀来碧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68800元货款。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司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