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来碧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怀来碧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730民初1870号 原告:怀来碧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怀来县沙城镇河北沙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 原告怀来碧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怀来碧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怀来碧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合同货款168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原被告达成一致协议,由原告为被告安装汉能薄膜发电系统。原告为被告安装后,被告未能支付安装款16800元,于同年11月20日给原告出具欠条,约定2018年3月底前还清。到期后,被告只偿还了部分,还欠16800元未能偿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于2020年7月20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应原告申请于同日做出保全裁定。现诉前保全期间即将届满,原告因此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 1、欠条一份; 2、系统安装购销合同一份; 3、***发电量清单一份。 被告***辩称:我没说不给钱,我老跟委托人打交道,他跟我说有3000***包,意思跟上面领导请示一下能不能抵顶货款,再往后,我家里老是烧闸,给人家两边的闸都烧了,我咨询别人外线电工,别人说意思线应该跟杆上接,不应该从闸上接,到后期,发电量跟他们当时承诺的发电量不符合。 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7年6月20日签订《怀来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系统安装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订购5千瓦光伏发电系统设备一套,并由原告负责运送到被告房顶安装,打折后人民币52800元,2017年11月2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载明:今***安装汉能薄膜发电系统套5kw一套,设备金额共52800元,先支付16000元,欠怀来碧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36800元,本人承诺2018年3月底前还清全部欠款。后因产品质量问题,被告一直未给付剩余货款。后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货款168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怀来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系统安装购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均应遵照履行,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约定,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给被告安装了薄膜发电系统,且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被告应当承担给付义务,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怀来碧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16800元货款。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司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