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30财保56号
申请人:怀来碧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怀来县沙城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7年3月29日出生,住怀来县。
申请人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8000元。申请人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怀来碧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8000元,期限为从2020年7月20日至2021年7月19日。
案件申请费2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