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突泉县天宇机械有限公司

内蒙古突泉县天宇机械有限公司与唐山奥盛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2224执900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突泉县天宇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唐山奥盛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突泉县天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山奥盛通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突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2224民初22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齐唐山奥盛通科技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突泉县天宇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突泉县天宇机械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第(六)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突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2224民初22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马丰
审判员***
审判员*波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潘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