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突泉县天宇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唐山奥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突泉县天宇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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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内22民终22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唐山奥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文龙,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唐山奥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山县工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文龙,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内蒙古突泉县天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徳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唐山奥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突泉县天宇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2018)内2224民初1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2018)内2224民初106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唐山奥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