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茂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包头茂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包头市德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固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222民初1995号之一

原告:包头茂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涌,公司工程师。

被告:包头市德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东方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云焘,内蒙古东方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旭飞,男,198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

原告包头茂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包头市德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包头茂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包头茂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包头茂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22.02元(简易减半),由原告包头茂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