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0713号
原告重庆基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杨路44号一城新界B栋21-1,组织机构代码证:20303437-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益盛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黄龙路50号1幢1-4-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基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益盛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基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基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和诉讼保全费620元共计1270元,由原告重庆基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