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益盛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益盛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0民初2463号之一   原告:**,男,197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 ***,重庆市綦江区通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 犹娅菲,重庆市綦江区通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益盛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黄龙路****1-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7612461X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男,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告:***,男,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第三人:重庆润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688920947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198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198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益盛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润庆置业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需要另行收集证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 900元,由原告**负担(已纳)。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罗  超 书 记 员  胡利娟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