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303执25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建纵横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7468313379,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徐州市中山堂娱乐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0300136410877P,地址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71155574XL,地址徐州市泉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建纵横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市中山堂娱乐中心、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3民终33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建纵横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2022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被执行人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3、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根据财产查询反馈结果,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徐州市中山堂娱乐中心的银行存款账户,因账户中存款数额较小,本院暂不予以划拨。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2021)苏03破18号决定书、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4、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2023年1月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穷尽执行措施仍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根据实际情况,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3民终33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田 野
审 判 员 司 磊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朱 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