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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克石市恒泰亿众建材有限公司、某某进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782民初1898号 原告:牙克石市恒泰亿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进,男,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被告:***,男,1963年11月24日出生,蒙古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被告:江***环球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牙克石市恒泰亿众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进、***、江***环球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牙克石市恒泰亿众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进、***、江***环球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即行给付商品混凝土拖欠款人民币234025元,并按欠款基数自2017年7月13日起按月息5分利息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诉讼***全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间,原告按照约定给被告**进、***、江***环球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供应商品混凝土,用于建设牙克石市大兴安国际物流园拆迁菊园小镇工程,至2017年7月累计供应的商品混凝土已经物化到工程项目,拖欠货款234025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仍拒不给付,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经核查没有江***环球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无法确定被告的身份,原告所诉被告错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牙克石市恒泰亿众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于海洋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