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581民初2191号
原告:韩城市红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1684781089W。
住所地:韩城市新城区盘河南路西韩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保银,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永红,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589890354。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红山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杨晓虹,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韩城市红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城市红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城市红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城市红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韩城市红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薛萍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樊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