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春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中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4-19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213执467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春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平度市。
法定代表人翟绪河,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冠英,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何炯华,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李民初字第959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预交了执行费10007元,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7069元且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超过上述数额的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等权利并同意本案按执结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李商初字第95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恒义
审判员 杨美生
审判员 卢红威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吕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