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03民初5959号
原告:青岛春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平度市南村镇渤海路5号。
法定代表人:翟绪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冠英,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中华,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万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孟庄号。
法定表人:彭月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甜甜,上海段和段(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春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万泰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2019年10月11日,原告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春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8元,减半收取664元,由原告青岛春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牛兆鑫
人民陪审员 张丽华
人民陪审员 刘月杰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左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