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12民初4179号
原告:青岛金海洋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美美,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金海洋科学仪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金海洋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青岛金海洋科学仪器有限公司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金海洋科学仪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青岛金海洋科学仪器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朱强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