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金海洋科学仪器有限公司

青岛金海洋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与济宁医学院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11民初9395号
原告:青岛金海洋科学仪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2727793099D,驻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100号1号楼803户。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山东京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山东京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医学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0004955429006,驻济宁市北湖新区荷花路133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院长。
原告青岛金海洋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医学院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原告青岛金海洋科学仪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金海洋科学仪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仝义杰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杨明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