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金海洋科学仪器有限公司

青岛金海洋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与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02民初6766号
原告:青岛金海洋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100号1号楼803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8年9月6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柱,山东云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金海洋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就业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金海洋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青岛金海洋科学仪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青岛金海洋科学仪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青岛金海洋科学仪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侯丽洁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王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