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众合生物质能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821执18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众合生物质能热电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与**众合生物质能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众合生物质能热电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 赵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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