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晋煤集团泽州天***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45322号 原告: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四街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晋煤集团泽州天***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下村镇中村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晋煤集团泽州天***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山西晋煤集团泽州天***煤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可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西晋煤集团泽州天***煤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半918.5元,原告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已交纳,由其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宁 璐 人民陪审员  吴 健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