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海淀中京工程设计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8民初19752号 原告: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四街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海淀中京工程设计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安宁庄东路18号23号楼二层2437。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海淀中京工程设计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北京海淀中京工程设计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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