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44870号
原告: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四街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芯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园七路3号4幢403室。
法定代表人:高金花。
原告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芯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牛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