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伊化矿业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0626民初1932号 原告: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25904675J,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四街9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鄂尔多斯市伊化矿业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6797178278Y,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图克镇。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伊化矿业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慧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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