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久源水轮机有限责任公司

柳州市久源水轮机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203执57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柳州市久源水轮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屏山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198585437B。

法定代表人:钱柳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韦剑军,广西甲天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平,广西甲天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div>

柳州市久源水轮机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桂0203民初31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相关银行账户(冻结期限:2020年2月18日至2021年2月17日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查封期限:2020年6月22日至2023年6月21日止),但上述不动产我院查封属于轮候查封,且有最高额抵押权,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穷尽调查手段和查控措施,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住、住房公积金等情况查了解被执行人的生活居住、劳动就业等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柳州市久源水轮机有限责任公司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完全实现本案债权。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对尚在查封、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 宇

审 判 员  罗水祥

审 判 员  严敬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冯 晖

书 记 员  林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