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203执571号
申请执行人:柳州市久源水轮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西柳州市屏山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198585437B。
法定代表人:钱柳育。
被执行人:***,男性,1962年09月03出生,汉族。
柳州市久源水轮机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桂0203民初31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已依法受理。(2019)桂0203民初317号民事判决书结果为:一、解除原告柳州市久源水轮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于2016年12月27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书》;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柳州市久源水轮机有限责任公司交还位于柳州市鱼峰区(原柳州市久源水轮机有限责任公司)原旧厂区的建筑物、通道、空地;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柳州市久源水轮机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截至2018年12月17日的租金1593640元,从2018年12月18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的租金,按照164182元/月的标准支付;四、若被告***未按时履行上述第二项内容,则被告***应向原告柳州市久源水轮机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从本案判决生效次日起计至涉案租赁场地交还之日止,按照164182元/月的标准支付;五、被告***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人民币320000元归原告柳州市久源水轮机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六、驳回原告柳州市久源水轮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但经本院实地调查,上述地址的实际占有使用人并非***本人,故本院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桂0203执5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 宇
审 判 员 罗水祥
审 判 员 严敬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冯 晖
书 记 员 林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