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久源水轮机有限责任公司

柳州市久源水轮机有限责任公司、镇坪三大峡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02执恢1号
申请执行人:*州市久源水轮机有限责任公司(原*州水轮机厂),住所地*州市西江路48号。
法定代表人:钱*育。
被执行人:镇坪三大峡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镇坪县下新街2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依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市民(二)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偿货款、运输费、包装费、安装费各项合计952710.93元,并承担、诉讼费、执行费和自2004年1月起的迟延履行期间利息,以上各项暂合计2670710.58元(暂计至2018年3月23日,此后迟延履行利息另计)。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镇坪三大峡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670710.58元或查封被执行人镇坪三大峡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同等价值财产。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镇坪三大峡水电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看管。对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银邵东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