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粤0607执269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广东科艺普实验室设备研制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工业开发区(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429799915。
法定代表人:*保标。
被执行人:***,男,1945年09月0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科艺普实验室设备研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7民初24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偿还借款本金820000元及利息(详见判决书)、案件受理费8616元、律师费20000元,并支付执行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执行的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及佛山市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向相关的协助单位发起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银行微信存款及铺位。上述银行存款本院已冻结,经扣划申请执行人已受偿185132.29元。上述铺位本院已查封,经两次拍卖、一次变卖均因无人出价而流拍,申请执行人亦不以物抵债。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线索。鉴于上述情况,本院拟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线索且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结案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607执269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翁晓炜
审判员麦华杰
审判员*伟潮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