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7执26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科艺普实验室设备研制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工业开发区(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429799915。
法定代表人:李保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涛,广东本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59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科艺普实验室设备研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7民初24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鉴于***至今未履行完毕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执行。
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及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应履行以下义务:1.偿还借款本金280000元以及相应利息;2.支付律师费20000元;3.负担案件受理费3616元。本案执行费552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或执行行为:
1.本院依法在佛山市财产查控系统及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登记信息。经查询,除有零星存款外,不能发现被执行人在不动产、车辆、证券、保险等部门或机构有财产登记信息;
2.本院委托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于南昌市不动产档案信息中心的不动产登记情况。经反馈,被执行人于该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2021年10月8日,本院向中国工商银行发出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实际冻结金额1262.2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如申请执行人认为须继续冻结的,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未提交申请的,上述账户将自动解冻;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相关案件信息可至“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平台(×××.cn)查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书面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执行行为未提出异议,其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607执269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健钊
审 判 员 卢秀丽
审 判 员 王 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吴惠敏
书 记 员 罗英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