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7民初338号
申请人:广东科艺普实验室设备研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工业开发区(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429799915。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暄悦东路23号自编B2栋08层自编08、自编09、自编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85686182P。
负责人:**。
被申请人:佛山市浩佳洗涤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龙津村龙群路25号之一222(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52D18X2C。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鹤山市耀兴页岩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雅瑶镇南靖村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4UTWQY05。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6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申请人:***,男,198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申请人广东科艺普实验室设备研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市浩佳洗涤用品有限公司、鹤山市耀兴页岩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15250000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浩佳洗涤用品有限公司、鹤山市耀兴页岩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