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281执984号
申请执行人:义马市协利园林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义马市卅铺社区上苦沟。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
义马市协利园林种植专业合作社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281民初7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义马市协利园林种植专业合作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5000元、案件受理费462.5元。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5962.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