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281执983号
申请执行人:义马市协利园林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义马市新区卅铺社区上董沟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8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
义马市协利园林种植专业合作社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义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281民初第7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义马市协利园林种植专业合作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租赁费12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及申请执行费8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13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王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