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济宁市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21民初391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林,山东复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火炬南路沿街综合楼2号楼3-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7974992XL。
法定代表人:胡海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源,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华田,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与被告济宁市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华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殷 鹏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芊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