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济宁市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11民初204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被申请人:济宁市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驻济宁高新区火炬南路沿街综合楼2号楼3-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7974992XL。
法定代表人:胡海涛,执行董事兼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济宁市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作出(2021)鲁0811民初204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济宁市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21)鲁0811民初375号民事判决书中的到期债权2,238,968.16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济宁市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提交申请书申请解除对济宁市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保全措施,理由合法正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济宁市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建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