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济宁市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11执保46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济宁市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7974992XL,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火炬南路沿街综合楼**楼**。
法定代表人:胡海涛,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济宁市德麟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526890669,住,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仙营街道古槐路于金宇路交叉路口商动力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胡德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济宁市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市德麟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鲁0811民初204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济宁市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市德麟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45487.14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若申请续行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阴衍文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乔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