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91执恢11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济宁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男,1974年4月24日生,汉族,住曲阜市。
被执行人济宁市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80077974992XL,住所地济宁高新区火炬南路沿街综合楼**楼**。
法定代表人:胡俊波。
本院在执行***与***、济宁市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鲁0891民初30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通过强制执行,执行完毕。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济宁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891民初307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石 鑫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莫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