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滕州市忠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26民初2335号 原告:滕州市忠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南沙河镇北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690647839P。 被告:***,男,197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镇中南街闸口巷8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708261976********。 委托诉讼代理人:***,微山顺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宁市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火炬南路沿街综合楼2号楼3-7层。组织机构代码:9137080077974992XL。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滕州市忠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被告济宁市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立案。2022年12月28日,本院对本案开庭进行审理,被告***对原告委托代理人的合法性提出异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持原告滕州市忠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已故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手续出庭,因原告滕州市忠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系**一人独资公司,且唯一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已故,出庭人员持**的授权委托书出庭不当,被告***提出异议,不认可原告滕州市忠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仍为**,不认可委托代理人出庭的合法性,应当视为原告滕州市忠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出庭参与诉讼,本案按原告滕州市忠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滕州市忠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47元,减半收取计174元,由原告滕州市忠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