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郓城诚源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725民初8732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宗民,河南银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山东郓城诚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郓城县西门街北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576633521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青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铁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华光大道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8351357X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铁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世毅,男,199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南省息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郓城诚源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铁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76元,减半收取45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承安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