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2民初2550号
原告:***,男,199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原告:***,女,195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原告:***,女,199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山东恒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胶州路以西,市供热处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72870685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恒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