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2民初2550号 原告:***,男,199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原告:***,女,195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原告:***,女,199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山东恒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胶州路以西,市供热处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72870685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恒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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