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83执151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三盛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新沙小区西区5号楼1-302。
法定代表人:张建民,总经理。
被执行人:泰安西科马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青春创业开发区(粥店办事处常家庄)。
法定代表人:吕鹏,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作出的(2018)鲁0983民初54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顾峰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