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三盛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世纪某某(德州)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三盛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81执保311号之四
申请保全人:世纪**(德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
法定代表人:孙侃,执行总裁。
被保全人:山东三盛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建民,经理。
申请保全人世纪**(德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山东三盛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鲁1481民初11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保全人山东三盛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22971.89元的财产。本院依据该民事裁定书,依法进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山东三盛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北京西单支行账号为1100********存款322971.89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1日止。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郝志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孟凡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