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2执1751号
申请执行人:***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4573472654G,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北海街83号(11009)-1。
法定代表人:苏平,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沈阳嘉兴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100MA0P4H50XQ,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211-2号(15门)。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嘉兴置业有限公司执行一案,该案依法审理完结,本院作出的(2022)辽0112民初659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3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下达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送达手续。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证券、工商、车辆、房产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房产。
3、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任何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辽0112执17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