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13民初8361号
原告:上海中兴易联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88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62239800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沈阳立晶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京沈西一街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559954155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中兴易联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立晶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中兴易联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88元,减半收取1944元,由原告上海中兴易联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