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浩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沈阳浩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91民催3号
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何明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宁,女,满族,该公司内勤。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示催告一案中,现申请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何海英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雪
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