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浩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辽0113民初6686号 原告:***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二:沈阳市雨田实验中学 ***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市雨田实验中学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被告一支付原告工程款1367213元(总工程款2369011元,扣除已支付1001798元);2.请求被告一支***支付工程款利息(以1367213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3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法定贷款利率计算);3.请求被告二对上述款项在其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工程量及工程价款需要核实,利息合同中无约定,双方没有进行验收,原告提供的合同未对工程结算方式、结算日期、利息进行约定,应驳回诉求,合同中未对工程量、总造价、施工时间、验收时间、付款时间等详细内容进行约定,应为无效合同,我方应只按原告实际工程量给付工程款。 被告沈阳市雨田实验中学辩称,与我方无关,不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案涉沈阳市沈北新区雨田实验学校项目,建设单位为沈阳市雨田实验中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包中标后将雨田学校的塑钢门窗交由原告施工。2018年9月30日,沈北新区雨田实验学校启用。诉讼过程中,原告明确其认可沈北雨田项目工程应付款金额2005039.6元;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计算为平塑钢窗6745.24平方米,单价270元,计1821150元,平断桥铝窗36平方米,单价500元,计1800元,共计1839150元。2017年6月14日至2019年9月11日完成案涉付款1001798元。施工过程中,案涉项目部各施工单位在被告处有多笔项目借款发生,其中,原告经由项目负责人***向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借款5万元。双方另有铁西、新民施工。 本院认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总包工程中的案涉门窗安装交由具备资质的原告施工,因此产生的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具有法律效力。关于已完工部分的价值,双方分歧不大,亦未坚持通过司法鉴定处理,为解决当事人之间主要矛盾,兼***与效率,依相关规定,暂按被告认可的金额处理为宜。对于差额部分,原告有权在证据充分时另行协商或诉讼解决。因案涉项目施工而产生的借款,按法律规定,应按已付款扣除。利息无约定,自交付使用起算,按法定标准处理。发包人不是合同相对人,不承担给付责任。铁西、新民的施工,另行经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787352及利息损失(以787352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2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787352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被告其它诉讼请求。 诉讼费18482元,原告已预交18482元,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482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未予交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预交,退还184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