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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民事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6执保2261号 申请人***,女,汉族,1962年12月8日出生,住沈阳市铁西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9年11月26日出生,住沈阳市苏家屯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9年10月4日出生,住沈阳市于洪区大通湖街130-2号4-1-2。 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大通湖街130-2号4-1-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收到申请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85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85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在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凡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于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