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427民初1001号
原告:***,女,1963年11月10日生,汉族,云南省新平县人,住新平县。
被告: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桂山街道横山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7217830195Q。
法定代表人:谭林,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将钢筋款48900元全部支付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诉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2元,减半交纳5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